《彩虹六号:围攻》全新赛季上线,超燃战斗等你来挑战!

作者:admin 发表于: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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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虹六号围攻预告

关于验收过程中总量指标变动的问题回复

问题:

2、彩虹六号围攻百度百科

我们在做环保验收过程中,发现一个企业总量指标不够无法继续验收,管理部门说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是我们找到南京的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验收阶段排污总量变动环境管理的通知(宁环办〔2016〕64号)》,南京市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但是我们没有找到环保部的相关要求。请问,环保部对于此类问题有无具体的解决办法?

3、彩虹六号围攻活动官网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明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上述原则, 我部已发布制浆造纸等多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各行业重大变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变动清单来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彩虹六号围攻各种版本

0 2.

5、彩虹六号围攻什么时候上线

重新报批项目环评还是按重大变更报批,怎么区分?

问题:

6、彩虹六号围攻发布时间

某项目在2010年已经取得环评批复生产塑胶件、电子产品、模具、阀门、五金件,一直未验收,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塑胶件、电子产品产量超原申报的50%,模具、阀门、五金件均未投入生产。

7、彩虹六号围攻视频解说

是否可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该项目,项目性质属于新建项目吗?还是应该按重大变更申报项目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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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彩虹六号围攻下一代

答复:

9、彩虹六号围攻最新更新

经了解,现有项目环评年产塑胶件10万套、电子产品30万套、模具10万套、阀门10万套、五金件20万套,实际年产塑胶件20万套、电子产品45万套,各产品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不同。现有项目自2011年投产以来,未完成环保验收。该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建议按重大变更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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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彩虹六号围攻最新赛季

原有的产品调试工艺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

问题:

某公司主要生产纸浆模塑生产线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为:铝材钢材开料—机加工—焊接—关键件喷漆—组装—调试—出货。生产线在做好后会在厂内组装起来,进行空载运行调试,确定部件结合、电力供应和电机运作等无误后,分拆运往客户厂区进行组装负载测试,即生产线会投入纸浆原料,再生产出纸杯、纸碟、杯托等产品,公司工程师则全程出差跟进该测试过程。

现负载测试须在该公司厂区内完成,调试后会有部分纸浆原料附着在产品线上,需清洗后方可出货。因而产生清洗废水,但水量不多,因为该公司一年只能生产十余条该类机组线产品,而工业园区有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可接收该类废水。就以上情况想咨询合适的解决方案。

答复:

经了解,该设备生产项目已经竣工环保验收,现空载测试拟改为负载测试,新增清洗废水约7~10吨/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新增少量固体废物,建议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便于日常监管,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内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0 4.

已取得排污许可,新增生产工艺...环评手续怎么办

问题:

某公司由于前期已申请项目环评, 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在由于新增生产工艺,在同一园区租用相邻楼栋厂房,购买新的设备。产生废水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回收处理。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做环评项目变更。如果需要,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递交什么材料,多长时间能完成变更?

答复:

经了解,该企业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属于纺织业,主要对斜纹布、薄棉布和绒布等进行加工(包括喷涂、转印等)。项目旧厂区环保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拟在同一园区租用相邻楼栋厂房设立新厂区,在环保设施方面与老厂区基本不存在依托关系。建议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按新建项目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不涉及环评项目变更。受理材料、受理时间等按照地方要求执行,具体可咨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0 5.

废水排放口位置与环评不一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

问题:

某港区集装箱专用码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集装箱冲洗水等,水量约72m3/d,单独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入近岸海域。现排污口位置与环评批复排污口位置不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废水排放口不在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范围内。请问该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应如何开展自主验收?可否通过水环境质量监测或水质模拟来论证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的影响,如果影响大则进行整改,影响可接受则进入自主验收程序?

答复:应考虑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影响,依据监测数据等方式论证排污口位置变更对水环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面的影响,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能否纳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也应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

0 6.

已验收,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

问题:

某企业属于印刷行业,原来使用油性油墨+正丙酯印刷产品,现在想换成水性油墨+无水乙醇来印刷,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

答复:

经了解,现有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现拟将原材料由油性油墨+正丙酯(稀释剂)更改为水性油墨+无水乙醇(稀释剂);原材料使用量不变,贮存方式仍为仓库内桶装,不进行分装;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发生变化。建议对原辅材料的理化性质、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风险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对环境的影响及是否构成重大变动,如不构成重大变动,则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0 7.

锅炉改造是否属于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范围?

问题:

某公司原来已审批8蒸吨燃柴油锅炉1台,由于订单减少,产能下降,实际建设了1台4蒸吨燃柴油锅炉, 之后由于产能逐步恢复,该公司再建设了1台4蒸吨燃天然气锅炉。即原来审批的8蒸吨燃柴油锅炉,改造为1台4蒸吨燃油锅炉,1台4蒸吨燃天然气锅炉,两台锅炉总出力为8蒸吨,与环评审批的锅炉总出力相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请问:1.该公司锅炉如此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还是可以参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第三十类其他,第58“改造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豁免环评审批手续办理?2.如属于豁免手续范围,那么以上两台锅炉是否还需要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上述改造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答复:

该公司实际建设2台4蒸吨锅炉,总出力与原环评批复相同,还应进一步分析总体项目用地、污染物产排等变化情况,如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均不增加,建议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在《名录》发布前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应要求执行,并在验收报告中说明锅炉实际建设情况及项目用地、污染物产排等变化情况。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迄今为止已发布28个行业,为便于大家使用方便,小编对此进行了整理。

2015年,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建设、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9个)

2018年,发布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14个)

2019年,发布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5个)

2015年,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建设、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9个)

2018年,发布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14个)

2019年,发布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5个)

文件获取方式:

1、公众号后台留言“变动清单”,获取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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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淀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淀粉或淀粉制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原料变更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排放量增加。

4.因辅料或产品改变新增工艺设备或变更生产工艺,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860.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二、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5.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三、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氮肥制造执行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

规模:

1.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设地点:

5.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新增肥料产品品种,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8.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9.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1.锅炉烟囱或主要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4.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四、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五、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汞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建设地点:

4.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5.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931、HJ934、HJ936、HJ937、HJ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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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木浆或非木浆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废纸制浆或造纸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制浆、造纸原料或工艺变化,或新增漂白、脱墨、制浆废液 处理、化学品制备工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二、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 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兽用药品及医药中间体制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规模:

1. 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 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 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 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 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 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三、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农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化学合成农药新增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生物发酵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主要生产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等工序)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氮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铵等主要氮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气化、净化等主要生产单元的工艺变化,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8.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纺织品制造和服装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纺织品制造洗毛、染整、脱胶或缫丝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规模增加50%及以上;服装制造湿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规模增加50%及以上(100万件/年以下的除外)。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纺织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工序,服装制造新 增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艺、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六、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制革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七、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工艺改为以农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艺。

4. 产品方案调整或清净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八、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规模:

1. 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主要生产工艺变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九、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包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含酸洗和涂镀)工序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烧结、炼铁、炼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团、轧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10% 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化。

十、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焦炭(含兰炭)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 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增大或孔数增加;半焦(兰炭)炭化炉数量增加或单炉生产能力增加 1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或厂内综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艺、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主要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7.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9.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十一、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平板玻璃以及电子工业玻璃太阳能电池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玻璃熔窑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新增在线镀膜工序。

4. 纯氧助燃改为空气助燃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 废水、熔窑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 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8.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十二、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增加协同处置处理工序(单元),或增加旁路放风系统并设置单独排气筒。

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8. 窑尾、窑头废气治理设施及工艺变化,或增加独立热源进行烘干,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0.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暂存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工艺由入窑高温段焚烧改为其他处理方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十三、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铜、铅、锌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冶炼炉窑炉型、数量、规格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含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 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十四、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 铝,以及配套铝用炭素的铝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氧化铝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石油焦煅烧、阳(阴)极 焙烧、铝电解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赤泥堆场、电解槽大修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氧化铝生产、石油焦煅烧工艺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为湿法或半干法,由半干法改为湿法;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03

一、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 量加大 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 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二、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

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三、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 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

环境保护措施: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 风险增大。

10.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

四、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 30%及以上。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 10%及以上。

3.增加开采煤层。

地点: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5.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6.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 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7.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环境保护措施:

8.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五、油气管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线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长度达到原线路总长度的30%及以上。

2.输油或输气管道设计输量或设计管径增大。

地点:

3.管道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内新增除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管道敷设方式或穿跨越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方案发生变化。

4.具有油品储存功能的站场或压气站的建设地点或数量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5.输送物料的种类由输送其他种类介质变为输送原油或成品油;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6.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六、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共线。

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 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地点: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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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 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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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50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30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加5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 由地下线改地上线。

环境保护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车道数或设计车速增加。

2.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4.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5.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6.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7.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八、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码头性质发生变动,如干散货、液体散货、集装箱、多用途、件杂货、通用码头等各类码头之间的转化。

规模:

2.码头工程泊位数量增加、等级提高、新增罐区(堆场)等工 程内容。

3.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工程占地和用海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疏浚面积)增加30%及以上。

5.危险品储罐数量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6.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7.集装箱危险品堆场位置发生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生产工艺:

8.干散货码头装卸方式、堆场堆存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大气污染源强增大。

9.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

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国际危险品分类:9 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

环境保护措施:

11.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九、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 一次炼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增大30%及以上;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 30%及以上。

2.新增以下重点生产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包括:石油 炼制工业的催化连续重整、催化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对二甲苯(PX)等,石油化工工业的丙烯腈、精对苯二甲酸(PTA)、环氧丙烷(PO)、氯乙烯(VCM)等。

3.新增重点生产装置外的其他装置或其规模增大 50%及以上,并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点:

4.项目重新选址,或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或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

5.厂外油品、化学品、污水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

生产工艺:

6.原料方案、产品方案等工程方案发生变化。

7.生产装置工艺调整或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8.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 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安科院:GB18218、GB 36894、GB/T 37243、GB18265 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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